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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丈夫还钱 离婚后被判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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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丈夫还钱 离婚后被判共同承担

【字体:  】           2013-06-05 09:04             编辑: 方雪

  曾某、李某原系夫妻,在分宜县城开了一家五金店。因资金周转需要,丈夫曾某于2011年6月向黄某借款5万元,约定半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曾某未偿还该款,故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曾某、李某连带偿还该笔借款。李某应诉后提出抗辩,其与曾某已于2012年5月在分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该笔债务由曾某负责偿还,故其不承担该款的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向黄某借款的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与曾某在离婚时虽约定由曾某偿还该笔债务,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与曾某的协议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约定只对曾某、李某产生拘束力,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李某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新余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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