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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是否有义务为对方偿还债务?
夫妻双方婚后财产为双方共有是无可厚非的事实,然而夫妻婚后个人所欠债务是否也需双方共同偿还呢?桐乡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有关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偿还问题的案件,主审法官表示,是否需为对方偿还的界定标准关键在于债务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
案情回顾:当事人李青与赵亮系多年朋友。2011年9月,李青向赵亮借款1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到了还款期,李青未按约还款。多次催讨不成后,赵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青即时返还欠款15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李青的妻子宋佳佳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李青和宋佳佳于2006年9月结婚,2011年11月离婚。李青向赵亮借款15万元情况属实,且确实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李青与宋佳佳因感情不和,早在2010年10月就已分居,各自生活。法院认为,作为李青多年的朋友,应当知道两被告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分居期间李青从未给过宋佳佳生活费,无共同生活开支。因此,李青向赵亮借款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青即时返还赵亮借款15万元,驳回赵亮对宋佳佳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共同生活”的标准,原则上只有夫妻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而举债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李青借款时已与宋佳佳分居,所借款项根本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也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作为李青多年的朋友,赵亮应当知道李青的婚姻状况。因此,本案借款虽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认定为李青的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还款责任。(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分居离婚财产如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