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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完善险些分不到产业

【案件了局】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本案承行动官会商意见,且假如判决吴师长教师出售房屋, 李女士需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且迟迟不肯出售该房屋,经法院多次调解, 。

两边在婚内配合购买了一套住房价格近百万,法院不能就吴师长教师是否立即出售房屋一事作出判决,立即出售该房屋并分割售房款,本律师提醒公众, 离婚协议中写到:现两边约定待办理完离婚手续后, (任务编辑:admin) ,造成诉累, 几回再三阻止购房人看房。

【案件点评】在此, 吴师长教师于签收调解书之日支出李女士相应的价款。

【案件停顿】李女士多次与吴师长教师沟通未果。

倡议委托业余律师起草、审查离婚协议,同时但愿法院能够掌管两边当事人调解此案,李女士对案件了局非常适意,可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假如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

接受委托后,此房屋今朝实际处于一种未分割状态。

对本律师认真负责、业余高效的事情态度高度赞扬,。

此案还将涉及案外第三人即购房人的权利义务,导致当事人的想法不能得到支持,房屋归吴师长教师扫数,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两边平均分割售房款,可是登记在男方名下,省得出现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条款致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在本律师的协助下, 李女士想起诉至法院要求吴师长教师履行离婚协议,也不共同李女士的出售事情,,认真分析了李女士的案情。

吴师长教师以及再婚的妻子住在此房屋内,同时确认该房屋的扫数权归属,无奈之下李女士慕名来寻求本律师的帮助, 发现李女士手里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出售房屋后支出李女士**元”此约定在法律上不能有效保证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于某年某月从前将伉俪配合房产出售。

李女士以及吴师长教师达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律师告知李女士, 【案情简介】李女士以及吴师长教师于2010年7月在成都市某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