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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如何处理?
具体操作时,首先可在判决主文中,应该在判明夫妻共同债务在原、被告之间如何具体分担后,同时写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一方就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判决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另一方进行追偿。亦即是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在离婚判决上明确地体现出来。其次,可在判决主文或是判决理由部分特别写明:“本院对本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承担方式的确定,其约束力仅限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该种表述的内含之意是:如果在本离婚诉讼之后,债权人对夫妻双方提起了债务诉讼,则应以该债务诉讼认定的债务数额及承担方式为准。虽然这样可能使离婚判决书的表述显得繁琐一些,但这样确实是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所必须的。
如上表述,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就不会出现生效判决间既判力的冲突问题。说得具体点,其可较好地实现四个基本目标:1、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适当处理;2、不会使离婚诉讼与债务诉讼之间的文书效力发生冲突,两种不同的诉讼各行其道,和谐共存;3、不再为夫妻假借离婚逃避债务预留不必要的模糊空间。
当然,离婚调解书也可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三、离婚判决应处理怎样的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审判实践中,如前文所述,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夫妻现在从事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非家庭生活时中所负的债务越来越多,所以什么样的夫妻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共同债务适合在离婚诉讼中作出处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问题。考虑到离婚之诉是一种复合之诉,其核心问题是解除夫妻关系,从属问题才是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所以,笔者认为尽管根据婚姻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上应该持积极作为态度,但鉴于离婚案件的实际特点,法院该种积极作为也应该是有一定限度的,或者应该说在该问题上持从严、谨慎态度。
关于什么样的夫妻债务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入离婚判决的处理范围,笔者在此提两点简单看法:一是看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确实存在是否一致认可。如果一致认可,法院没有理由不处理该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在夫妻对共同债务是否客观存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着重审查主张共同债务存在的夫妻一方是否进行了有效举证。如果进行了有效举证,则即使对方不承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还是应该对该债务依法作出处理。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债务如夫妻一方为子女上学、看病、照料老人,或是婚后为了双方共同利益以一方名义贷款买房等,是比较容易查证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反之,如果主张债务分担的夫妻一方不能就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有效举证,那么法院就不予处理该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我们必须承认: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个涉及诸多利益和制度艰难平衡的复杂问题。其究竟应如何妥善解决,今后有待我们广大民事审判法官继续积累智慧经验,也有待立法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继续作出不断完善。
(作者单位:民四庭)
[1] 刘莉、张雨梅:《浅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问题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于万鄂湘主编:《婚姻法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2] 曹诗权:《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与修改》,载于《律师世界》2001年第2期,第4页。
[3] 林秀雄:《夫妻财产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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