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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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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

作者:王寅翼 时间:2012-10-28 查看(23) 评论(0)

离婚诉讼中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分割

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应予离婚的情形下,既要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能否离婚的问题,还要解决他们在子女的抚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债务的负担等方面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不论子女的抚育问题还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涉及的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不会牵扯到案外第三人。因此在应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婚姻双方的子女抚育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配,有利于保护子女及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双方的债务分割问题则不然。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到案外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如此,人民法院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处分问题时,往往是直接予以处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的。

二、人民法院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分在实体上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时如直接予以分割,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债权人往往要就同一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弊大于利。因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过程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不予分割,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的种种弊端。审理中仅需告知双方有关债务分割的具体法律规定,并告知双方可以对双方的债务情况予以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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