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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几十万房产“赠”妻子债权人诉请撤销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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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借款35.9万元后一直坚持不还,后被法院判决归还后竟然使出了离婚逃债的诡计,将自己可供执行的房产等所有财产全部 “赠予”妻子,以达到逃债的目的。近日,闵行区法院在收到债权人汤女士的起诉后,作出了许某与前妻李慧英 (化名)关于涉案房产变更行为予以撤销,并将房屋的产权人恢复登记至原始状态的一审判决。
许某早年是出租车驾驶员,经常在汤女士所开的饭店中用餐。许某是个有心计的男子,他看这个饭店经营得不错,暗想汤老板手头一定非常宽裕,便动起了借钱的念头。而汤女士对其 “亲人生病”等借钱理由深信不疑。从2003年5月至2007年1月间,许某陆续从汤女士处借得钱款35.9万余元。多次催讨无功而返,汤女士无奈将许某诉至法院。
2007年11月8日,汤女士胜诉。但是,许某仍然厚皮赖脸,汤女士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拍卖其拥有的房产以抵债。执行期间,却传来了许某已于2007年4月离婚,并将本属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前妻李慧英的名下,许某已经是一个 “赤条条”的穷人一个。
汤女士只得将许某列为被告,并将李慧英列为第三人再行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许某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中关于将原登记在许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人的变更行为,许某与第三人共同将房屋的产权人恢复登记至原始状态。
经查明,2007年4月5日,许某和李慧英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将原登记在一家3口共同名下的一套房产变更至李慧英及儿子两人名下。同年4月25日,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登记至李慧英及其儿子的名下,其中李慧英占2/3产权,其儿子占1/3产权。
另查明, 2007年4月25日,许某夫妻协议离婚, 《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后有一子随女方生活。房产一套归女方及儿子所有。
法院认为,本案中,许某明知自己债务缠身,却采用与第三人李慧英离婚,并向民政部门谎称双方无债权债务,从而将三人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人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慧英及其儿子名下,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许某作为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汤女士的合法权益,汤女士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主张撤销。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许某与第三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第三人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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