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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婚后夫妻对共同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包括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即双方共同从事工业、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因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对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任何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应分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归一方全部承担。这种协议约定是有效的,也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是,夫妻间协议的约定只对协议中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应该向第三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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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
无法证明配偶一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时间方面,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2)目的方面,如果该债务是由一方所借,这笔钱应当用于家庭生活,这里的生活包括日常生活,也包括为生活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只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配偶的另一方无论是否知道,也无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的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归一方所有的约定。为了防止逃避债务,两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仅对夫妻两人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偿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之后,另一方有权按协议约定向负担债务的一方追偿。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即使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但是在债权人不知道此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仍为双方共同债务。当事人主张该债务为一方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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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1款
婚内借款的性质与效力在离婚时的认定
第一,婚内夫妻互借合同有效
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产生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即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第二,借款的真实性认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第三,款项的性质认定
如果涉案款项确实存在,应该从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来分析。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对夫妻婚内互借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发生既可以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方面来考虑,也可以从举债的必要和出借的能力方面来考虑。否定以上两项内容中任意一项,都可以认定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但是要确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为个人所有,借给另一方个人使用,并且也有出借涉案款项的能力。否则,应认定借款关系未真实发生。
第四,举证责任分配
在普通借款合同关系中,只需要提供借据就可以借款的事实,第一,由于借款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及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从证据法理论看,当提出证据的相对方提出的辩解事由能够使普通人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产生合理怀疑时,提出证据的一方应就其主张进一步补强证据,否则应该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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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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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上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