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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双方财产如何分割,一方不按协议

满意答案

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孩子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及离婚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一方当事人对于这种约定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和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和审理作了规定,要求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强制执行法(草案)》称为执行名义)有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等。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当事人想实现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追问:

比如说:在经过几年后,对方不再按照协议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又联系不上对方时,如何追讨子女抚养费?法院强制执行有效果么?

回答:

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

  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

  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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