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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离婚一方无收入,子女抚养费如

  案例:

  李女和王男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为财产分割和子女(双方有一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李女起诉至法院。关于支付子女抚养费问题法院判决:因王男无收入,子女抚养费标准参照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以其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财产支付。

  律师解析:

  一、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费作出如下规定: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本判决中法院对抚养费的参考依据是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见北京《2008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460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

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元

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651元

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060元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90元/月

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502元/月

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1267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56元

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收入:450.2公斤

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支出:365.8公斤

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消费量:107公斤

 

作者:李启来,婚姻法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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