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离婚财产 >

共同债权债务分担约定过简藏风险

                                         作者:唐蕴锋 律师
    很多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候倾向于签署一项简单明了的离婚协议,其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双方新近发生矛盾,冲动之下来办理离婚,其希望是手续越快越好,不耐烦在协议上费口舌;也有的事先没有准备,不知道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夫妻双方对有关事项已经达成一致,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来等婚姻登记处后经工作人员提示匆匆忙忙起草,自然是越简单越利索了。然而过于随便的协议是不足取的,毕竟人一辈子可能也就这么几件大事,这也是人生的一个关口,无论情绪如何,还是需要保持一定的冷静来处理离婚所带来的问题,否则后患无穷。
 
    有一对夫妻在办理离婚时候已经拟定了一份协议,薄薄半张纸,其中关于夫妻对外的共同债权债务,协议是这样用一句话约定的: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律师很理解当事人的想法,我们没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就没必要处分了,一句话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吗?我的回答是:否。

 

   我想每一对夫妻在签署协议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时候要想这样一个问题:你能确定没有忘记或者遗漏任何对外的债权债务吗?你能确定对方没有向你隐瞒对外存在的债权债务吗?实践中也有不少人在诉讼中虚构债务,这种行为有一些被律师戳穿,可是总体来说,虚构债务的戳穿需要律师具备极高智能、极专业的法律知识,如果不难,何以有如此多的人乐于其虚构债务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的债权债务一般推定为共同债权和债务,这样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享有和承担。换言之,一旦双方离婚,债权人上门索偿债款,离婚后的两人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因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由一方来承担债务而使得另一方免予承担。目前有不少当事人认为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来逃债,应该说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已经被司法实践所否定。

 

    如果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没有约定,那么加入离婚时候双方各协议分得价值10万的财产,不久之后,第三人持对方签署的借条上门讨债20万,让你欲哭无泪?你说这是丈夫签的名字,和你没关系,但是法律规定这是共同债务,你也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你说这是丈夫自己欠的债务,借来的钱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以不算共同债务,那么,我告诉你,对不起,请你拿出证据,说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你想说,这是丈夫和那个债权人虚构的债务,那么如何证明那是虚构债务呢?

 

    由于当事人自己要求,我仅向这对夫妻提了一个简化的修改建议,加上一句话:如有各自以夫妻名义在外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另一方不负责偿还。另外,我希望存在类似问题的夫妻相律师做一咨询,设计一个比较详细的方案来规避此类风险。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如有债务隐瞒,隐瞒一方应负违约责任****。这对试图隐瞒债务骗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是一种惩罚。
   
    相对来说,由于当事人时间所限,我在现场所作的建议只能是相当简单的,我建议正要办理离婚的朋友,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分配的事情予以足够重视,对离婚协议各项内容都要花心思,否则一个不小心,辛苦的离婚协议谈判得来的成果马上灰飞烟灭,让人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