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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由其中一方负担对债权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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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由其中一方负担对债权人是否有效(2009-02-08 13: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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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现在来看一案例:甲男与乙女于20063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89日共同向丙借款5000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并约定于2007530日前偿还丙借款。2007512日,甲男以其与乙女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785日作出判决准予甲男与乙女离婚,并判决所欠丙5000元债务由甲男负担。甲男和乙女均未上诉。200712月,丙以甲男和乙女未偿还其借款5000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男和被告乙女立即偿还其借款5000元。

对这一借款案件的处理,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甲男诉乙女的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已经判决确定所欠丙5000元债务由甲男负担,且未判决确定该债务由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应由甲男偿还丙借款5000元、乙女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甲男诉乙女的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虽然判决确定所欠丙5000元债务由甲男负担,但该判决对丙没有效力,故应由甲男和乙女共同偿还丙借款5000元,乙女偿还丙的借款后可向甲男追偿。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甲男诉乙女的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判决确定所欠丙5000元债务由甲男负担只是处理的甲男与乙女的纠纷,虽然未判决确定该债务由甲男和乙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甲男和乙女自行协商确定所欠丙5000元债务由甲男负担一样,不能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不能以该判决剥夺债权人丙要求两债务人甲男和乙女共同偿还债务的权利。故本人认为第二种意见才是正确的,本案中应由甲男和乙女共同偿还丙借款5000元,乙女偿还丙的借款后可向甲男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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