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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理子女抚养费案件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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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审理子女抚养费案件的探析

作者:左峰 石坚 时间:2011-05-30 查看(1205) 评论(0)

 

规范审理子女抚养费案件的探析

 

作者:左峰 石坚  发布时间:2009-12-03 10:46:47

 

 

 

 

    泾阳法院2008年至2009年7月所有以判决结案的离婚、子女抚养案件171件,涉及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案件66件。在这些案件中,抚养费从最低的每月60元,到最高每月300元,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没有统一标准。离婚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子女抚养费问题(双方无子女或子女已成年的除外)。因此,离婚案件或子女抚养案件中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不仅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是否公正的判断,而且也关系到本地区的和谐与稳定。本文针对审判实践中,两类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探讨。

    一、关于子女抚养费标准的法律规定

    要想确定抚养费计算标准,首先应当明确我国法律对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有哪些规定。所谓“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对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做出了以下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上述条文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子女抚养费所做的最为直接的规定,因此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应立足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并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讨论。

    二、影响子女抚养费计算标准的因素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对抚养费计算的影响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要是随其生理上的成长变化和社会生活水平共同决定的。一般来讲,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婴幼儿期(学前期)、接受义务教育期、接受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教育期。未成年子女在这三个不同阶段中,其自理能力、消费需求、生活支出和学习费用等各有不同,因此在确定抚养费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差异性。 

    1、婴幼儿期

    此时的未成年子女没有或基本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其日常生活起居离不开他人的照看。由于需要专人照顾其生活,此时其生活费用会大于一个成年劳动者的正常收入。而这一过程大约为1岁到6岁。即被抚养人6岁前的抚养费应按此计算。由于社会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此时应将本地居民人均收入作为参照,合理确定抚养人承担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特别要指出的是,虽然大部分农村的未成年子女是由其祖辈来代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送子女上幼儿园。因幼儿园的费用较高,若属于在幼儿园中的子女,此时可将本地区托儿费的平均值作为抚养人承担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比例的参照,由抚养人合理承担。

    2、接受义务教育期

    这一时期一般为7岁至16岁。在该阶段被抚养人接受的是免费的义务教育,且其已具备较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其用于学习的费用较少,用于生活的费用较多。因此这一阶段应适当降低抚养费用。此时应以本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作为确定抚养人支付抚养费占其收入比例的参照。

    3、接受自费教育时期

    通常为16岁以上,接受高中及其同等、以上教育阶段。因高中教育不在义务教育范围之内,其学习费用在抚养费中的比例较高。因此应提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此时应以本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子女就读学校平均收费标准作为抚养人支付抚养费占其收入比例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