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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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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笨熊嘟嘟
[新手]

关于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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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浏览:1168   提问时间:2008-05-03 18:32

请问,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可否在离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即,孩子已年满20周岁,出国深造的部分费用是我向挚友暂借的.那么离婚时,这部分债务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吗?
请专业的律师朋友回答,谢谢了!一点分数,请笑纳!

2008-05-03 19:21 补充问题

请大家注意,如果孩子没有成年,那么肯定是判作夫妻共同债务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孩子已经成年了,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父母已经不再担有抚养义务,那么这部分债务还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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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管理员代为选出

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解释,因为该债务毕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出国深造费用不是孩子必须的教育费用.大约得看法官的意见了.个人认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不大.

回答:2008-05-0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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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 共3条回答


皇帝的新装
[新手]

当然是..我不是专业律师,但我朋友也有类似你说的那种,都是那么判的

回答:2008-05-03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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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hglwy
[新手]

是共同债务,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种属于为了维持全家的共同支出而付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回答:2008-05-03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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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色风铃草
[智者]

你好:我认为这应算作是共同债务,因为:
1、虽然孩子已经成年,从法律上讲父母已经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是在离婚后,对于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在校就读的子女,父母双方在有能力时也仍然负有提供抚养费的义务,更何况是在夫妻未离婚时为孩子教育而支付的费用呢?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

2、即使你借的这笔钱没有用作你们夫妻共同的子女的教育,而是你用作了他用:如果你们离婚,也仍然要算作是夫妻共同债务来共同偿还的,除非【你妻子能证明】(注意:此时她负有举证的责任)你与你朋友明确约定了这钱只是你个人的债务,或者是你和妻子曾经书面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你朋友知道这种情况:此时这笔钱才能算个人债务。

依据是:
(1)《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回答:2008-05-0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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