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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单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约定是否有效?

一个非常好的案例,谢谢楼主!
尝试着初步提出我的意见:父母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而且该义务是连带的(父母负担的给付抚育费之债是个连带债务)。父母之间可以约定这个连带债务的内部负担,可以约定由父承担100%,母承担0%,这是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除非双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但是,这个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子女,子女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自己所需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若子女不是“完人”,则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为之。也就是说,本案中父作为监护人,可向母要求任何百分比的抚育费,这笔钱是给孩子的。当母给付了自己对外的连带债务后,可依据与父之间的债务承担内部约定,来向父要求返还自己给付的全部抚育费。本制度的意义在于,首先保证孩子的正常成长,无论父母谁有钱,孩子都饿不着。至于父母之间的帐,让他们自己算。具体到本案,如果父没有足够的钱一人养孩子,则完全可以替孩子向母要,然后父就背负对母的债,母可以向父要,但父还不起的话,母只能等了。不管怎样,孩子都不吃亏。
1.“父母负担的给付抚育费之债是个连带债务”,我没有找到相关的明确法据。但根据2009年司考真题卷三97题的答案,可以得出:“众子女对父或者母的赡养费之债,是连带的”。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称的原则,得出“父母对子女的抚育费之债也是连带的”。
2.二楼说“但男方或女方都可以自由约定放弃一方应承担的抚养费,而由另一方单独承担。” 是错误的。
抚育费权利的享有者是子女,父或者母怎么能放弃?即使作为子女的监护人,也不能以子女的名义放弃,因为监护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3.同意二楼使用“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因为父母关于连带债务的内部负担协议,应该是财产关系而非身份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