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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新型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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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新型案件代理词 (2010-08-06 17:54:41)
标签: 杂谈 分类: 代理词
简要案情:
本案系一起离婚分割财产案件,男方在婚前取得所在公司的期权,但当时尚不能行权。婚后,其所在的公司上市了,其期权也可以按期行权了,但是其并没有行权,没有将期权变为现金性财产,离婚后,男方开始行权,从而获取巨大利益,女方知道此情况后,即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此部分财产(此前已起诉离婚,但是没有对分割此部分“财产”),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原告女方败诉,但此案由广东省检察院抗诉,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代理词实际上是再审中王佳强律师代理男方的代理词,为了方便,在此就原告、被告代称。(文中均为化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审,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即在于被告的期权及基于期权所实现的利益是不是婚内共同财产。被告认为,该期权是在婚前取得,是属于被告本人所有的权利,基于该权利所取得的物质利益也是发生在婚后,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属于个人财产。
一、关于婚姻法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即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关于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的问题,我国的民法和婚姻法均有规定,民法和婚姻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法。具体到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上,我们应先看是不是符合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若不是属于此范围,则应适用民法的规定,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此条即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从此规定的内容来看,将其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财产”,并没有包括对权利的规定。换言之,在我国婚姻法上能因婚姻关系而改变财产归属性质(由一方财产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仅限于财产,不包括权利。也就是说,任何权利,不会仅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由个人权利变为夫妻共同拥有的权利。以知识产权为例,婚姻法仅从财产的角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也就是说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知识产权已获取的物质财富,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知识产权本身也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共同的知识产权权利。权利在没有行使、没有转化为财产之前是不会仅因婚姻而变为共同所有的。
我国的婚姻之所以只规定了财产而没有将权利列为可以因婚姻关系存续而成为夫妻共同权利,并非立法的疏漏,而是体现了对权利的尊重和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同时,这一规定也确立了婚姻共同所有与个人所有的边界。权利,本质上是自由意志,权利实现的结果是一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权利财产的本质区别就是权利的自由意志,即权利体现着权利所有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什么时候行使、以何种方式行使、是否转让权利等均体现了权利人的个人意志,是权利人个人的自由。婚姻法没有强制性将权利直接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充分尊重,是法律应有的终极人文精神的体现。法律需要保护婚姻,设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范围,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也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婚姻法将“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确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范围,从而将权利排除在夫妻共同所有的范围之外,这正是法律价值选择的结果,这是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所有与个人所有的边界。
二、期权及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