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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通常在夫妻双方关系较好家庭生活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一般都是共同用于家庭支出,共同负担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抚养教育子女不存在多大的矛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
有人借此认为,不管谁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是不变的,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所能分得的财产是不变的,所以一方要求另一方在分居期间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没有必要的。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夫妻分居状态的特点。
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所以如果我们机械的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认为分居实际一方抚养子女即视为另一方也抚养子女了,就很可能造成某些当事人借此规避义务。
理由一:正如上面所言,“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他们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而因为分居,夫妻双方的关系可能十分紧张,分居期间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在预见到了将来可能离婚后,往往会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以便在离婚时多获取经济利益从而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如果分居期间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了适当的抚养费,就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理由二:分居期间,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省吃俭用,而另一方则因为没有抚养压力,消费水平高甚至会有奢侈消费。而在离婚时,双方却要平分(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不公,因为分居期间的没有实际抚养的一方消耗了较多夫妻共同财产,而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的个人消费很少,但离婚分割财产时却没有体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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