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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方式、期限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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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方式、期限及司法解释 (2012-07-19 20:29:02)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

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及各方承担的份额,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抚养费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而言: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所谓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的降低比例。
  总之,在具体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双方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条件。如果女方的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仍应在费用负担问题上予以照顾。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时,则可免除另一方负担。但经查实,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担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有父母双方协议和人民法院判决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商。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如双方负担费用的多少、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抚养能力不足,为了争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而承诺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承担抚养费,必然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应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事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是以离婚当时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收入改变等,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所必需的费用,无疑需要根据各种条件的变化对子女抚养费重新做出调整。因此,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