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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则案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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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

最近遇到一起案件:甲女士与乙先生结婚时约定:“婚后,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承担”。 2006年乙先生因犯罪入狱,其人纷纷上门向甲女士讨债,约计100万元。对此事不知情的甲女士认为:“其夫妻之间对财产、债务问题约定在先,况且其夫所欠债务为个人经营所欠债务,经营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应该偿还该宗债务”;另外,甲女士正准备同丈夫离婚。她认为离婚后更不需要偿还该笔债务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甲女士的上述观点正确吗?

债权债务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中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为分别财产所有制)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