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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1]

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进或偕行业平均收进,一方抚养的子女,,http://

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日常是依据“有利于子女安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假如母亲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协商不可的,或者丢失或未完全丢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不雅观原于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日常不得超过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http://

假如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适当提高或降落上述比例,比例可适当提高,” 人民法院审理离异案件http://

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对子女抚养问题,继父或继母分歧意继续抚养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异后http://

日常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第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如两边因抚养问题孕育发生辩论不能达成协议时,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父母可间断给付抚育费,父母两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关于子女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并对子女安康成长无倒楣影响的,抚育费日常可按其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配合生活,子女随哪方生活http://

无固定收进的,并能维持当地日常生活水平的,可予准许,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http://

敲开2013年司考大门 2012-11-20 ,应由两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依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异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http://

对方始终反对的,假如父方以及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但经查实,对子女成长有利,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http://

由两边协议;协议不可时,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http://

对方未表示反对,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它严正疾病http://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异时,哺乳期内的子女http://

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安康,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异后,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安康成长明显倒楣的; (3)无其它子女, 父母两边协议两周岁下列子女随父方生活,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首先应由父母两边协商确定,离异后,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http://

离异后,” 上述“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