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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点评:离婚判决一方承担债务,另一方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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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点评:离婚判决一方承担债务,另一方还要承担债务吗?

作者:夏俊峰 时间:2011-04-19 查看(561) 评论(0)

 

案情回放:

月将高与李二人告上法庭。

夏俊峰律师点评:

对判决书分割债务的效力、被告主体及如何承担债务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高不应作为被告,被告应为李,该债务应由李个人承担。理由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已作出处理,即该债务已由法院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由李某承担,实际上已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该债务属李某的个人债务。

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债务的分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所以,法院判决该债务由高与李连带承担是适当的。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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