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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离婚时代:银行债权如何保全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中关于不动产问题的处理,是这部司法解释的关键内容,在短短的19个条文中,有5个条文直接涉及到了房产内容。本次司法解释颠覆了此前司法解释(二)的观点,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父母赠与已婚子女的房产将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婚前贷款买房等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就商业银行而言,其原本与自然人的婚姻关系风牛马不相及。然而,当自然人婚姻关系破裂、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时,商业银行将不得不面临贷款购买不动产处理随之引发的法律问题。当婚姻不再,房产依然永恒时,依附于债权关系的担保物权关系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商业银行又该如何有效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呢?因此认真学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亮点问题,以及了解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离婚不动产的分割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与不动产相关的三大亮点: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此次新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中自然包括不动产的自然增值。换言之,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无论婚后房价上涨如何高,该部分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其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诚然,司法解释初衷是为了保护倾其所有为子女结婚购房的父母利益,毕竟房价的不断攀升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本次司法解释则更多考虑我国国情,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改变了《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更倾向于保护出资父母利益,只要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已婚子女一方名下,即视作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当然,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由夫妻双方将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三,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笔者了解,在本次司法解释颁布前,不同地域法院判决标准不一,有的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认定婚前一方缴纳首付款和偿还贷款的部分为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不动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有的仅对还贷部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而增值部分视作一方财产等等。需注意的是,本次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协议处理原则,即上述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只有协议不成时方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二、商业银行应有效应对离婚时按揭不动产的分割
(一)婚后父母出资购入房屋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案例一:陈小姐与林先生结婚后,陈小姐父母出资100万元,林先生父母出资200万元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婚房,产权登记在陈小姐一人名下。后因感情破裂,陈小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房产。
分析: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没有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该房产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因此陈小姐平均分割房产的诉请将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就该条款本身而言,对于父母出资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笔者经咨询上海法院相关法官,他们的观点认为该条款应涵盖父母部分出资作为首付款。如果出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则应适用第七条,并参照第十条执行。如果这种情形也适用的话,那么婚后父母出资购入房屋离婚时也会涉及银行贷款问题。如果该房产被认定为收入不高方的个人财产,则其除了承担将来的银行还款外,还需补偿另一方的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对应增值部分。而因为其收入不高,则很可能将来银行贷款的按期收回会存在风险隐患。
(二)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