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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假离婚”,债权人要求婚
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假离婚”,债权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假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撤销这样的离婚登记。
不管当事人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还是为了分房,或是为了领取低保金,只要当事人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表明确实是自愿离婚,离婚登记一经办理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婚姻登记机关而言不存在“假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因债权人的请求而撤销该离婚登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是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可以根据婚姻法的上述条款向当事人追偿,追偿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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