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离婚财产 >
李英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遗产—“债权”,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欢迎光临三门峡法律服务网,今天是:
理论研讨
站内搜索
李英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遗产—“债权”,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发布时间:2011-8-31 8:43:33 作者:李英民 来源:本站 浏览量:1263 【字体:】
最近,有人到我所咨询,说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作为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其母亲生前借给别人的“债权”遗产。但是他们在继承后经过向债务人多次讨要,到现在也没有能要回一分钱。现在其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她是否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把尚未取得的债权,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三门峡律师|三门峡律师网: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明珠信息港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永兴街市司法局南 邮政编码:472000
电话:0398-2792990、2792995、2792998 传真:0398-2792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