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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可否要求保护另一方的债权?

[tag]另一方,债权,保护[/tag][size=3][color=blue]李某与张某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把原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债权分给了张某,即张某为债权人。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向张某履行债务,那么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

[/size]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系连带债权,丈夫或妻子均可独立地主张债权,债务人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清偿,都视为债务人向夫妻双方履行了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 [/color]
[size=3]    但是,若夫妻关系得到解除、夫妻连带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判给其中一方时,债务人只能向该方履行债务,不可向另一方履行。李某与张某已由法院判决离婚,将原共同财产中的债权分给了张某,债务人应向张某履行义务。因为此时原夫妻共同债权转给了张某,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同时对债务人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张某可以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保护。 [/size]
[size=3]    李某是否可以起诉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法院将这笔债权判给了张某,李某已不是债权人了,与这笔债务脱离了关系。根据该条第一项的规定,李某不能提起诉讼。(E)[/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