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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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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争议的处理 (2011-06-07 10:50:48)

标签: 杂谈 分类: 婚姻继承

 

一、法院处理房产分割的基本方式

(一)房屋价值的界定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

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

 

(二)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1、关于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及分割问题

实践中,各地对于产权房是否系共同财产界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购买时间和取得产权时间有差异、缴纳房款的进程、房产证是否取得个案有差异,这些因素都导致房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司法实践处理不一。

    在北京地区,法院在分割产权房时一般会酌情考虑一套房子的实体分割,比如,将有二居室的房子判决一人一居室。

    2、关于公房分割存在的问题

    由于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公房,可能是职工经房改售房取得产权证的部分产权的房屋,也可能是婚前或者婚后购买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经济利益涉及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处理问题较多。

    对于“部分产权”公房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取得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3、关于承租公房的承租权问题

    目前,关于处理承租公房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

(三)判断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的司法实践

1、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有些法官认为,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按照房产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及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若系争房产是结婚登记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该房屋在何时购买以及房款如何交纳。但在分割房屋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在婚姻登记之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应该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1)一方婚前购买,房款缴清,但产权证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一般认定该房系一方个人财产为宜。

    (2)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以房产物权的期待权归一方,但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房款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宜。

二、对公房使用权纠纷的处理

(一)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把握和理解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建设进程的深化,绝大多数公房已经过房改变成了产权房。但仍有一小部分公房所有权并未出售,因此,有必要在这里探讨一下承租公房使用权在离婚时的分割。

    顾名思义,“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该房的承租权,因此,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或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房屋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