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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离”不了
债权人前去讨债时,有房住、有车开的债务人却拿出一份离婚协议书,声称刚与妻子离婚,所有财产都在妻子名下,自己现在一无所有……当债务与夫妻财产“搅和”在一起,到底哪些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归还的义务?
法律界人士指出,如今,确有很多债务纠纷以及离婚案件中,存在以“假离婚”躲避债务的情况。其实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借了钱,后来双方离了婚,只要债权人追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法律上,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管怎样约定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本报记者 郭玉红
〖 案例 〗
劳燕分飞 婚内债务“携手”还
2004年4月,许雷向张强借款5.7万元做生意,当时出具借条约定半年内还清借款,但事后许雷久拖不还。同年10月,许雷和妻子刘倩经由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定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直到2006年7月,仍未讨回欠款的张强将许雷及其前妻刘倩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经两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刘倩须和许雷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2万元的责任。
“弄假成真” 鸡飞蛋打筑债台
小张和林玲成婚于1996年,并生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婚后,夫妻俩在外打拼,并于2000年在家乡盖起了价值20万元的一幢两层楼房,日子过得颇为红火。可是命运偏偏捉弄人,小张在外投资失败,导致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了躲债,夫妻两人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04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林玲抚养;楼房以及电器、家具全部归林玲所有。同时,所欠一切债务均由小张负责偿还。孰料,林玲外出打工后与他人发生恋情于家不顾,与小张的感情日渐交恶。这时,小张方觉自己损失太大,极不划算,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2004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林玲对该协议置若罔闻,拒绝履行义务。小张无奈,将林玲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以小张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的请求不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由,驳回其起诉。
“离婚”躲债 偷鸡不成蚀把米
2007年8月,大强驾车撞人致伤,经法院判赔须向伤者支付6.8万元赔偿款。但是,大强夫妇俩却在案件审理期间就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双方所有财产归妻子阿娟所有,所有债归大强承担。不过,两人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决下达后,大强自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直到法院执行法官前往大强住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时,阿娟挡在家门口亮出离婚证大喊“我们已经离婚了,该赔钱的是大强,与我无关,你们法院不要来找我,钱我不会赔,手续不会接”。后经法院多方取证,发现大强是为了逃避赔款而离婚,遂裁定追加阿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最终因在限定的期限内,两人均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两人双双拘留。大强后悔地说:“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随后即主动支付了全额赔偿款。
〖 律师说法 〗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春生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丽敏
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如涛
主持人:“夫债妻还”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余春生: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关键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否为履行赡养、抚养、社交等法定义务所负债。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公正、正义。相关人之所以被“拉进”责任承担者之列,是因为在通常意义上这样的责任分配是公平合理的。
主持人:我国法律对夫妻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许丽敏: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最高法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是对付“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一件有力武器。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借了钱,后来双方离了婚,只要债权人追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法律上,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不管怎样约定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主持人:那么,哪些债务是夫妻的个人债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