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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 子女有权另外再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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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殷柱海(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先生:我与李某2005年8月结婚,第二年生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8年5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儿子由我独立抚养,我前妻无需支付儿子的抚养费。2010年5月,由于我失业,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要求前妻支付部分儿子抚养费,但她一直不同意,请问我能否以儿子的名义起诉我前妻,要求支付抚养费呢?
殷律师:可以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你们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你们的儿子产生法律约束力,法院应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我和同事李某达成协议,以80万元购买她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款给她后我就住进去了,没几天,一个叫王某的人进来了,说房子是他的并且拿出了房产证,我才知道我同事的丈夫刘某不知其妻将此房已出售给我,又与其朋友王某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予王某,价额95万元,,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
殷律师:你只能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你和王某均有理由相信卖房是他们夫妻共同意思,共有人的对方不可对抗买受者。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王某名下,故其所有权应由王某享有。
12月26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的马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