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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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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

2013年01月18日    投稿人:徐涛律师    点击:次    

摘要: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如何既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如何既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由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较为方便,笔者在此不再探讨,主要探讨夫妻离婚时对在有限公司中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 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的难点

(一)、界定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区别比较困难

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企业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这样做肯定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共同财产难

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所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使法院在分割公司财产时处于两难境地。

(三)、对证据的认定难

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并提供大量证据,有的包括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如张某诉李某离婚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王某合伙经营汽车修理厂,后张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诉讼期间,李某与王某合伙纠纷案在另一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企业无净资产,欠外债100万元,同意散伙,双方各承担50万元债务。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了调解书。李某持调解书要求张某分担共同债务25万元。法院是否仍需要对该证据进行核实,认定为证据,成为一大焦点。如不核实则可能会显失公平。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

(一)、维持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切实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对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的协调。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就会错判。

(三)、既要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又要兼顾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确立股东的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确认,但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夫妻公司时,应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局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则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三、对几种不同性质企业的夫妻财产分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