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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判离婚未判分割财产,现诉讼分割财产法
2009年7月,定州法院判决申某(男)、王某(女)离婚,但是却判决:“双方对财产分割,债务分担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无法做出分配,本院不做处理”。致使上述申某、王某没有分割家庭财产。
2011年8月,申某向定州法院另行起诉分割财产,要求分割20万,但定州法院说要按照普通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共计4300元。起诉人给法院提供了如下依据,认为原在离婚案诉讼时,双方都提出分割财产法院应判而未判才造成为此另行起诉,所以,法院不应按照普通经济纠纷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160号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已提出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办的煤厂,人民法院因该请求涉及案外人财产在离婚判决中未予分割,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离婚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煤厂,且该煤厂所涉案外人财产已经人民法院的有关民事判决所确定。因此,应视为该案属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法院看了此最高法复函后,说:一、这是最高法信件,不是有关如何收取诉讼费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二、该复函所说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该法早已失效,现在实行的是国务院新的收费办法,而新的收费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另行起诉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费。
附两个收费办法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请教:像这种情况法院应该如何收取诉讼费。谢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