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离婚财产 >
夫妻一方不能证明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双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夫妻一方不能证明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1-12-20 16:38:33)
标签: 离婚 离婚案例 离婚财产 离婚房产 离婚律师 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 协议离婚
案件介绍: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4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15万元。
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她说:乙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1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判决这1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席向阳
北京知名资深离婚专业律师
预约电话
151 1698
2995
网
址
毕业于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席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成功代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赢得良好口碑。
席律师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多为优秀成功人士:民营企业家,国企老总,高级白领(公司高管,跨国公司、外企或国企员工),公务员,记者,演员等,绝对保护个人隐私。部分当事人直接聘请本律师为其私人法律顾问或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办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包括:1、北京某投资公司总裁离婚案;2、国内某知名科技公司副总裁离婚案;3、北京市内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离婚案;4、某银行行长离婚案;5、中央某国家机关司级干部离婚案件。
离婚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