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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

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


吕德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仍有一些疑问。在审理涉及债务分担的离婚案件时,应当通知债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债权人未参与诉讼引发的问题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但未涉及债权人是否出庭参与诉讼问题。实践中,会引发诸多问题,损害离婚当事人一方及债权人的债权权益。

   1.伪造债务,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离婚时,一方为多分财产,故意仿造债务,或无中生有,或以少报多,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既给法院审理工作造成障碍,又会出现损害对方财产权益的事情。

   2.假离婚,真躲债。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为逃避债务,办假离婚,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对方承担,或拒不提供债务情况,此举漏洞虽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所弥补,但是,离婚后,往往负债一方身无分文,难以向其有效实现债权。分得财产一方要么已将其财产处分,要么下落不明,双方虽负连带责任,但这种救济措施已显得苍白无力。

   二、通知债权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性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处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分担问题,法院若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维护离婚双方当事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1.有利于查清共同债务存在与否。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如其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务复杂、举证困难、债权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明债务真实情况。

   2.有利于分清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不能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偿还,不足的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令分担。准确认定共同债务有时必须由债权人举证才能查清。

   3.有利于防止双方或单方抽逃财产、逃避债务。离婚双方当事人未提供债务分担情况,或提供债务情况与真实不符,都有可能使其将共同财产分配,即未清偿共同债务时先行分配共同财产特别是固定不动产,使债权人事后难以追索。

   4.有利于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债权人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既能准确提供债权数额,又能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时及时行使债权,且还可以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针对男女双方所负连带责任及财产情况,及时准确地行使债权。公司尤其是个人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时,法律均要求告知债权人及时主张债权,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其债权,从而也能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离婚案件虽属人身性质,但是涉及财产处理、债务分担,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