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夫妻之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
律师档案

汪通律师
所在地区:山东 - 青岛
[点击咨询]
[]
手机:13361208318
电话:13361208318
执业证号:13702200310998397
所在律所:山东万桥律师事务
联系地址:
律师文集更多>>
按专业找青岛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夫妻之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
夫妻之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汪通 时间:2010-04-22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不睦期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其订立协议的目的是双方选择登记离婚而非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彼此的婚姻关系。当夫妻双方最终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该协议的适用前提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应当认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但协议中有关内容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源和裁判的参考。

张艺谋三子女户口不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