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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吗?
问:我用自己的一部大卡车作抵押,从信用社借款3万元,约定8月底还款。到了8月中旬,信用社就上门催我还款,我提出最近资金非常紧张,信用社能不能延期还贷。信用社答复说,最近资金紧张,届期若不还贷,他们就将行使抵押权。8月25日,个体户张某听说信用社有一辆抵押的汽车要出卖,便提出愿以3万5千元买下这部汽车,不过他要当天交款,当天就将车开走,因为他急于到省城购置年货,准备春节前大赚一笔。
8月30日上午,我才凑足了3万元欠款,到信用社还贷,要求取回抵押的汽车。当得知自己的汽车已被廉价出售时,我告诉他们,我的汽车现在可以卖5万元。既然欠款我已带来,汽车就必须还给我。不料,当天即有消息传来,张某在回来的路上出了车祸,车毁人亡。故信用社显然不可能解除与张某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不可能将汽车退还我。信用社坚持,他们是在行使抵押权,责任在我一方,不肯让步。请问律师,现在我的汽车已经毁了,信用社又说他们是行使抵押权,我该怎么办?
答:对于你汽车损毁的损失,信用社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你与信用社形成了质押合同关系。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同时,《担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条可以明确看到,在质押期间,债权人负有保管好质物的义务,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主观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的,债权人负赔偿责任。而《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从这一条款我们看到,债权人的质权必须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才能行使。本案中,你与信用社约定的还款日期为8月底,也就是说要到8月30日后,你仍不还款时,信用社才能行使质权,而信用社在8月25日就将你的汽车卖出,显然违反了法律,且属主观故意,因此,它应当对你的汽车损毁负赔偿责任。
由于你的汽车已经全毁,因此,要求信用社返还你的汽车已不现实,你可以要求信用社按市场价格赔偿你的损失。(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