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离婚财产 >

律师侃离婚之九:个人婚前财产何以偿还夫妻共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律师侃离婚之九:个人婚前财产何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侃离婚之九:个人婚前财产何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时间:2009-02-15

律师侃离婚之九:个人婚前财产何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1997年8月,北京某通讯公司与北京某信托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借给通讯公司人民币500万元。通讯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信托公司与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朱某偿还剩余借款。后因朱某仍未如期还款,信托公司诉至法院。2005年8月,法院判决朱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300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没有及时履行判决;信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朱某名下无存款亦无房产;但是,其妻张某名下有一处房产,系张某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该房产现出租给某公司办公。执行法院裁决查封该房屋并择期拍卖。
一、个人婚前购房的产权归属及婚后还贷部分性质认定
个人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则该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这一点没有异议。但是,婚后还贷部分性质认定有争议,我认为,还贷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依此理由查封张某房产,理由不够充分。
二、婚后产生的,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关于债务约定的除外。本案正是基于这一点裁决执行张某婚前财产的。
三、法律允许因为共同债务执行婚前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偿还债务。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并不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首先应该选择用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之后,如果已经离婚,那么,有权追索对方,要求承担相应份额;如果没有离婚,则无此项权利----稍失公允。
(鉴于:不完全统计,本人多篇原创文章已经累计被抄袭2500次,这些人不注明原创作者,有的人甚至声称为其原创并标上自己的名字,我深感遗憾----我既不收稿酬,也允许转载,仅仅要求著作权中最起码的署名权,这些人都不支持,您说我该不该谴责他们呢。故,今后,我将不再一一通告抄袭者,而是直接将抄袭行为进行公证,之后进入司法程序。)
(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转载务必表明作者并必须保留此权利声明,交流致电13520840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