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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假离婚 当心人财尽失

  交易中心内办理业务的居民络绎不绝 记者王闯 摄□本报记者 王闯

  楼市调控新政“国五条”,再次点燃了二手房交易市场。交易火爆的同时,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凸显出来。购买二手房如何规避风险?哪些法律法规需要注意?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炜提醒想要购买二手房的居民,购房前一定要多个心眼,看准卖家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件,但也不要“心眼太多”,以假离婚等方式逃避税务,落得人财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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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预付款真房主不卖房

  刘先生想购买一套二手房,经朋友介绍,得知张先生有一处合适的房产。该楼房虽然是二手房,但位置优越、价格实惠,这让刘先生非常满意。他认为有朋友介绍没什么问题,就在没有看到房产证的情况下,预付给张先生50万元房款。刘先生后来得知,该房产权属于张先生的父母,其父母不同意儿子卖掉该房。刘先生在要求张先生退款时,张先生却以很快能做通老人工作为由,多次拒绝退款。苦苦等待6个月后,刘先生仍没拿到钱,最后只得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韩炜提醒,买房一定要到房产部门检验卖家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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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人不同意买卖合同无效

  王先生夫妇均为在济南市区工作的济阳人,二人婚后多年一直租房住。为了能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想要在市区购买一处二手房。经人介绍,他们找到了一处条件不错的学区房。房主刘女士非常热情,称只要他们付清房款,即刻就能交房。

  刘女士的热情让王先生夫妇有些警觉,为避免上当,他们查看了房产证。看到房产证第一页上写着该房屋产权人是刘女士,王先生夫妇便将全部积蓄70万元付给了刘女士。双方去房产部门过户时,却被告知该房屋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刘女士的丈夫。刘女士与丈夫因感情问题正处于分居状态,刘女士想要卖掉房产的想法其丈夫坚决不同意。本想瞒着丈夫卖房的刘女士,拒不退还房款。王先生夫妇欲哭无泪,只得起诉要求刘女士退还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些房屋有多个共有人,如继承人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为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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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为税离婚男方溜之大吉

  李女士和曹先生结婚后,苦于现在的住房太小,打算买套大房子。两人名下已经有了一套住房,按照房产政策,购买二套房不仅需要高首付,还要承担高利率。曹先生建议,夫妻二人暂时办理离婚,房子过户到他名下,离婚后以她的名义购房,这样就可以享受首套房购房优惠了。

  李女士一听是个好主意,就与丈夫欢欢喜喜地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李女士张罗着选房、备孕,不久后却听闻曹先生有了新欢,两人已经同居。李女士又着急又生气,去找曹先生对质,却无功而返。李女士后来得知,曹先生早已有了新欢,为霸占房产,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提出假离婚,没想到李女士为贪图便宜上了当。李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最终败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虚假离婚,是指本无离婚的真实意图,但一方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而作出离婚。事实上,所谓假离婚只是民间说法,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在民政局履行了法定的协议离婚手续或通过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不存在真假之说。也正因为有了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原为夫妻关系的两人往往面临着情感和法律的双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