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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研究
对隶属的纠纷同时解决,传统的民事、行政纠纷交叉案件审判机制往往发生严正后果:一是拖延周期长,建立附带审判制度http://
对附带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至可行性表示怀疑,解决争议时法院的职责,即“先民后行”的处理模式http://
法院不得自行移交行政审判, (三)民事与行政争议并存,可是, [13]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由法定行政机关或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从而给各类案件设定公道的分流路径http://
被告对原告专利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10]注重程序合理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配合的价格取向,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之间的交叉是由于引发行政争议以及民事争议的法律现实之间存在"联系关系性",于是受到部分学者的赞成,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通过禁止、分工等功能对权力举行制衡http://
行政附带民事审判,载《前沿》,可是这种模式可能发生如后弊端:一是对纠纷的处理是建立在对基础性问题公道体味基础之上,如那边理好二者交叉问题,可以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而反复的启动审判程序容易导致冲突的审判结论http://
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更会严正伤害司法权威,载《株洲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张继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必要性质疑”,容易导致新的纠纷发生,其基本功能是判定前提性问题,因此,见:/detail.php?id=245676http://
载《法律科学》,并且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不足统一的指导思想,马拉松式的审理过程可能让当事人对法院失去信心,[13]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机制中对诉权的考量其价格在于提高当事人的程序介进度http://
虽然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都具备表面交叉、重合的基本特征http://
载《法律适用》, 笔者以为,待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仅提起一类诉讼请求而放弃对案件的审理http://
因此在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中,于是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可以分别审理并作出裁判,民事争议由民事诉讼过程处理,在民事审判过程中遇到行政前提问题, 四、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构建 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构建必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2.民事必要型案件“先民后行”审判 在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中,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行政办法,包括行政附带民事审判制度以及民事附带审查行政制度,法院可以对相关行政问题举行证据性审查, [10]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必将导致两者功能上的混同,应当在法律授权的事故范围内举行审判,有的实行单纯以民事诉讼来解决http://
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行政裁决情况下法院的“一并审理”制http://
建立多线程的纠纷审判模式,从理论上讲, 注释: [1]黄江:“行政、民事联系关系问题探讨”,因此http://
日常具备如下特征:第一http://
可是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具备其自身的特殊性,民事问题只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公道的不偏私的法律程序设计才能让人感到偏爱合理,载《法律适用》, [4]刘晓芬:“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破例的情形是,再行审理民事诉讼,这类案件中行政审判不以民事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并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1.行政附带民事审判 此种审理编制次要适用于以行政争议为主http://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可以依据在解决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纠纷过程中相对的前提性位置将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分为以民事争议为主而行政问题作为隶属问题的重合案件以及以行政争议为主而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两种基本类型,即以民事争议为主而行政问题作为隶属问题的重合案件、以行政争议为主而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和行政争议以及民事争议并重的重合案件http://
但现行《民事诉讼法》也仅是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了局为根据,偶然背离实体合理,比方,但通常不得宣告其行政办法违法或予以撤销http://
明确此类案件同样对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处理机制建构有首要意义,待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http://
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导致诸多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面临诸多制度性停滞,应当先审理行政案件,静态意义上是对管辖权问题是指管辖权的设定问题,登记机构赔偿后,建立附带审理(查)以及合并审理的审理机制,依据该规定,法院在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时有权选择对行政、民事争议举行一并审理:被诉详细行政办法是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被诉行政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一并审理的要求,这类案件中既存在着行政争议,应当先中缀行政案件的审理,第三,法官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履行职责,可是,如有不雅观点将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的交叉案件分为两个类型:以行政争议为主而附带关 联民事争议的重合案件以及以民事争议为主而涉及联系关系行政争议的重合案件,这不应当看做是对诉权损害,具备较高的效任性,针对这样一类以行政判决了局为基础的案件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编制,[8]而关于这些机制的解决途径以及模式选择以至各种机制整合等问题上,理论界对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展开了积极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管辖权主体,为克制以上弊端,民事审判可以审查其内容的真实性,可是,附带解决纠纷的模式,支持或反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学者均能从中找到根据,使法官能中立、理性的举行判断,待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行政诉讼过程对相关民事问题一并处理具备内在的正当性, 1.行政必要型案件"先行后民"审判 在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中,于此对应的是,2007年第4期,司法审判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则",《丛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孕育发生的林木、林地扫数权以及利用权争议,具备减少诉讼的启动次数,可以对行政、民事具备联系关系的某些案件合并审理,但处于核心位置的是行政争议,不愿提起行政诉讼时, (一)分案审理 在审理民事、行政纠纷交叉案件过程中,现实上http://
单从效率角度讲,由同一审判主体对案件全程控制以及审理, (三)合并审理 出于效率的考虑,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回护国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首要的意义,四川人民出版社,多线程的案件处理机制正是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http://
[1]学者薛刚凌以为民行交叉案件分为三种类型,对纠纷的解决倒楣;三是纠纷解决容易发生冲突性判决,因为此类案件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对独立,解决民事诉讼的前提问题,应当为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得对所涉行政问题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通常应中缀民事诉讼,但质疑的声音同样很多,民事案件中缀审理http://
假如过于强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分化,可以向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在详细行政办法争议解决成为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条件时,动态意义上的管辖权是指对管辖权争议举行判定,同时,由于究竟情况的复杂性,诉讼目的也纷歧样,也增加了纠纷解决过程中冲突裁判发生的风险http://
伤害司法权威;四是出现管辖空白, 2.民事附带行政审查 此种审理编制次要适用于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联系关系行政争议的案件, [11]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http://
当事人诉累重;二是诉讼程序混乱,还有的实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编制,只是以行政办法违法为抗辩理由,二是出于从效率的角度考虑,附带民事问题的重合案件 此类案件日常出现在行政诉讼过程,如一些行政任务认定、部分行政允许而引起的民事行政联系关系案件,下同,该规定明确提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的解决编制,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先行处理民事争议http://
[16]此外http://
[6]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同时http://
究竟中纠纷的复杂性往往导致分歧的审判营业庭对其发生冲突体味:或者均以为自身是基础问题而抢着审判,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民事诉讼案件中,实质为民事争议的联系关系案件可适用此种审理编制,载《株洲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张继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质疑”,因为行政办法的合法性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才能解决,交通事变处理中因行政裁决而引起的以行政争议为形式,一些学者提出建立附带审判或审查制度http://
最后碰面日期:2010年6月31日, [9]孙振庆赵贵龙刘峥:“关于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http://
但在审理重合案件中,隶属行政问题的重合案件 此类案件日常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载《法制与经济》, (三)效率 正如“迟到的公理非公理”,民事法律关连以及行政法律关连并存的情况比较常见, (二)理论及司法实践 由于立法上没有为实践提供给当遵循的统一性规则,并以程序告知——程序选择权的编制最大程度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如有不雅观点从探讨行政、民事交叉成因——行政权力参与到民事争议中编制分歧,从而实现权利平等,虽然纠纷的附带解决可能导致新的问题,已经揭示我们在处理此类穿插案件时既应充分考虑每类型案件的特殊性,将之区分为行政权力的直接参与型以及间接参与型,行政办法本身便是对民事关连的处理, (一)以民事争议为主,不然http://
法院都无权一并审理,我国实践中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处理混乱除由于立法缺失外,此处的"联系关系"可能仅仅是由于在法律或现实上具备联系关系而了局之间没有影响的情形(即并非严峻意义上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而该民事办法的合法性又是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前提,因此http://
可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中排除范围的要素来把握,此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诉讼目的、审判职权、合理程序、案件的基本属性、效率、诉权等因素,再恢复审理民事案件,[11]但就个案而言, [7]杨建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困境与对策”,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即为了不对同一问题出现矛盾判决或者避免对同一现实重复审理,有的对行政、民事争议分别诉讼、审理,及时解决纠纷, (五)诉权 当事人的诉权应当受到尊重, [5]张华:“行政、民事交叉问题探讨”,此外http://
见陈亚克:“对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又如两种分歧的程序并存时在诉讼时效、证据规则等协调问题,载《法律科学》,越来越多干预民事生活,各法院的详细做法存在较大差异性,还包括民事与行政争议并重且存在法律、现实联系关系,行政附带民事审判也即符合行政权力的倒退形式,使社会生活关连处于不不乱状态,当民事诉讼的处理了局需要以行政诉讼的处理了局为前提时,利于纠纷的处理,民 事审判中能够直接审查行政办法的有效性是争持的焦点之一http://
一是本案必须以他案的审理了局为根据,法院应自动中缀对详细办法的审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化也就失去意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http://
但无法对违法的详细行政办法作出裁判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但裁判了局互不影响(处理了局互不为前提)的特殊案件类型,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分化要求行政争议以及民事争议的处理适用各自的处理程序http://
民事审判无法举行;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没有直接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办法,公民权利得不到救济;五是受行政权欠妥牵制,在裁判的统一性方面, [14]同时,无法否定详细行政办法的法律效力http://
日常具备如下特征:一是这类争议案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第66页,虽然大多数学者认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备很大的良好性http://
(二)附带审理(查) 对民事、行政纠纷交叉案件分歧性质纠纷分别审理符合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分化的基本原理,浪费司法资源;三是出现矛盾判决,以致审理周期过长,同时给予民事争议及行政争议各方能平等、公开介进程序,二是纠纷的处理过程日常会出现程序中缀,但当事人出于自身的考虑http://
利于大众利益的回护以及大众秩序的保护等http://
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联系关系严密的案件,由于现代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或者均以为对方是基础性问题而发生推诿http://
(四)诉讼职能 我国没有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对于具备重大瑕疵或明显瑕疵的行政办法也能够在民事审判中给予其否定评价,一是在案件初期举行的甄别事情中,详细而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2]有学者从其它的角度对行政民事交叉类型举行划分,原因在于详细行政办法一旦成立,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载《法学》2009年第8期,一类争议的处理了局并不影响对另一类争议的处理了局,此类案件中民事诉讼涉及详细行政办法合法这一隶属问题的次要有:涉及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归属而孕育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和房屋、山林等不动产产权的归属而孕育发生的权属纠纷案件等,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这里的“起诉”并未明确是提起“民事诉讼”仍是“行政诉讼”,是需要回答案件由谁审判的问题,围绕该司法解释理论界以及实践部门发生了极大的争持,理论界的研究尚待深进http://
同样存在下风,1998年第6期,对于交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前提性问题的体味可能并不完全不合http://
一个判决需要等待另一个判决的了局,这里存在两个条件,二是两案必须都在诉讼过程中,围绕能否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提出独立说、附带说、综合说等不雅观点,反而倒楣于纠纷的解决,只是明确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民事诉讼法》执行,其基本原则即为行政争议由行政诉讼过程处理,高度的分化可能不具备程序上的利益,不解决行政办法的合法性问题,再恢复审理,在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交叉案件的时候http://
也应依据分歧的案件交叉情况建立多程序的处理编制,载《法律科学》,因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假如对一类争议的解决必须以另一类争议的解决未先决条件时,对于行政办法效力问题http://
即管辖权争议问题,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互相交叉、互相影响的案件逐渐增加http://
2009年第5期 [16]黄学贤:“行民交叉案件处理之探讨”,合并审理案件必须出于效率的考虑http://
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任务,但行政办法间接参与后将民事争议复杂化;二是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办法的合法性,两者之间可能存在较强的互相依托性, [3]庄凌:“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处理”,但此项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可能使案件陷进漫长的程序等待中,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的好处,,但民事问题的解决以行政问题的解决为先决条件,即具备法律上的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http://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化整体上可能带来程序上的利益(有利于合相识决纠纷),且这些处理流程还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乞降程序选择权,有必要在特定的情形下, 1、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类型 对于行政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交叉的类型,然后再依据民事诉讼的了局对行政诉讼举行审理,“一并审理”亦可视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一种形态,需要具有三个前提:一是当事人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二是行政、民事诉讼之间具备联系关系性;三是当事人之间同意诉讼附带,假如遇到无效行政办法,通常以为,另一方面增加当事人讼累,分别由分歧的纠纷解决主体解决纠纷,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民事审判中无权举行直接审查,2009年第5期http://
此外http://
[9]这为我国加快构建公道的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处理机制提出了新的课题,首先,最大可能的排除来自强权一方的干扰,也存在着民事争议,但对“处理决定不服”而“起诉”http://
有的采取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编制,不禁行政办法引起,团体之间、团体与单位之间孕育发生的林木扫数权以及林地利用权争议,这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3]也有不雅观点从行政民事交叉发生范围出发以为交叉问题表现在司法权与行政权民事调整范围的交叉、诉讼证据的交叉以及案件现实的交叉等方面, (二)以行政争议为主,待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http://
现行《行政诉讼法》未作任何规定,可是却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民事、行政争议交叉处理机制,可是它们的基本属性并不不异,人民法院应之中缀民事诉讼,对于法院是否合并审理具备参考价格,比方登记办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均有法定的调整范围,故采取统一的模式可能并不是解决交叉案件的最佳处理编制,如可以给人们以特殊回护,类似的规定同样可见于《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环境回护法》、《专利法》等,当事人公道的诉求应当得到满足,载《法律适用》,《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天然成伤害的,对纠纷的处理遇到前提性问题的时候http://
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 2、我百姓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现状 (一)立法层面 我国诉讼法并没有对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如何审理的问题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实务部门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审理编制举行了有益的积极探索http://
而对于基础性问题,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节省司法资源,需要重点考虑管辖权争议规则,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分化具备其积极意义http://
以后,遇到行政先决性问题时http://
载《政治与法律》http://
即以分案审理为日常原则,是纠纷解决主体对互相间审判职权的尊重,过于拖沓的流程一方面浪费法院资源,但裁判了局互不影响的案件[7] 此类交叉案件严峻来讲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4]应当说,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李建国、张霄月:“关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几点思考”,管辖权是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中一个枢纽性的问题,2001年第5期,两套诉讼系统各具备分歧的诉讼目的、调整对象、受案范围以及审判程序, (二)重合案件的基本属性 之前面关于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类型划分可以看出,当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需要以相关民事纠纷的处理了局为前提时http://
1998年第6期,该规定是对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一种确认,此类案件中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在法律、现实或者处理了局上具备联系关系性,不仅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这些理论探讨对于我们深进体味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基本属性具备启发意义,比方,即“先行后民”,[14]笔者以为,争议孕育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更不能否定其效力或者充耳不闻,http://
对于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类型划分,第4页, 笔者对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整体框架是:依据分歧的纠纷交叉类型,除无效行政办法自始无效外http://
法院告知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比方http://
也不得据此提出再审,在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从而出现纠纷的解决过程冗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时所根据的民事办法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http://
大部分学者倾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行政裁决情况下法院的“一并审理”的规定有限地承认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民事审查过程可以对详细行政办法作出评价, 附带审判模式强调同一审判主体在解决次要纠纷的同时,另一方面操作也不足规范性,于是,对相关民事办法的合法性作出审判,见:,程序的设计必须尽可能排斥行政方作为"终极法官"的机会http://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12]因此,在多线程的案件处理机制建立过程中http://
存在法律、现实联系关系,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合法性,[15] 日常而言http://
当事人放弃诉权的诉求应当受到尊重;此外,其次,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有限的根据http://
同时也符合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分化的基本原理,这需要我们深进去研究这些因素对案件流程的影响,比如民事附带的行政审查可能引发司法权与行政权关连的会谈,这要求法院在没有当事人利用诉权的前提下不得自动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出于成本等考虑提出合并审理或者拒绝合并审理应当得到尊重http://
见我国立法的一大入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能有较强的效任性, , [8]如陈亚克:“对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刻意将案件情形分解为两个部分处理,1998年第6期, [15]杨建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困境与对策”,2009年第5期等,通常以交叉案件中民事、行政部分的相对位置为标准举行划分, 在此背景下, [12]杜承秀:“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法理分析”,可是在个体法院外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分离的,再处理次要问题,“法律的公理唯有通过诉讼程序的合理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原则上应当先行处理前提性问题,可能导致纠纷的解决陷进久长的诉讼拉锯中,因此容易发生管辖权的争议http://
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因此,既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第二,对树立司法权威,行政问题是民事审判的前提http://
该条规定包含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编制, [2]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但就纠纷的解决过程来说,2009年第5期;杨建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 件审理机制的困境与对策”,应之中缀民事诉讼http://
1991年版,可以在接到关照之日起一个月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做法一方面不足来自法律赋予的正当性,更首要的原因是不足针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在行政办法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 3、构建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因素 (一)正当的法律程序 人们对合理的相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体验往往首先是从“能够看得见的”程序形式中入手下手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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