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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真躲债怎么办

甲是个人合伙企业的股东,在一次投资失败,负债20余万元。2002年4月公司债主起诉甲承担连带责任。甲以自己无任何财产为由拒绝承担。后经查实,甲和乙夫妻已于2002年5月协议离婚,乙负责带着小孩并获得两套住房所有权,甲未分的任何财产并负责承担所有债务。公司债主要求乙承担债务,乙以自己已经与甲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自己不偿还债务为由,拒绝承担债务。

公司债权人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和乙共同承担债务。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债权人的请求,判决甲和乙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效。甲和乙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以上案例说明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恶意减少财产、无偿转让或者赠与给他人,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你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法院宣告相关协议无效或者撤销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