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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夫妇男方父母买房 离婚时女方主张房产共有

  原标题:海口:夫妇男方父母买房 离婚时女方主张房产共有

  中新网海南频道6月20日电(刘海云 杨新)6月13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权无争议。但对本案诉争房产即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南桥路某套房产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议较大,原告认为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折价款20万元。而被告认为该房产是父亲出资赠与给被告的,应是被告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房产是被告父亲出资于2009年3月22日以被告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且该房产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在审判员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表示愿意放弃对涉案房产的诉求。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由苏某自行抚养儿子,由陈某自行抚养女儿;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自愿补偿给原告15000元。

  审判法官表示,婚后父母为自己子女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孩子的赠与,且房产自然增值部分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法官分析认为,关于本案诉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综合本案相关证据事实可以认定,本案中诉争房产为原、被告婚后由被告父亲赠与给被告,系被告个人财产。并且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即财产因非人为的因素从而使得财产本身的价值增长。被告的父亲于2009年3月22日以被告名义出资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被告只是单纯的持有并使用该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经营、租售等投资行为,至今该房产只是随着市场房价的提升,从而自身价格的提升,故该房产增值部分应属于“自然增值”。该房产增值的部分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原告主张以诉争房产为40万元分割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