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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标准】关于子女抚养费标准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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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费标准】关于子女抚养费标准的计算规定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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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与稳定。双方表示,将根据条约的原则和精神,继续增进政治互信,深化经贸合作,扩大人文及其他领域的交往,使两国各领域的互利合作不断取得实际成果。

  双方决心采取积极步骤,做好以下工作:

  一、政治领域

  (一)通过年度互访、定期通话、互致信函和在国际会议期间会晤等方式保持和加强两国领导人的频繁接触与交流。

  (二)完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更有效地促进双边各领域合作的发展。积极利用两国总理热线电话,及时讨论和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将民用航材的研发与生产、农业、生态、劳务及移民等问题纳入总理定期会晤机制的工作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分委会或工作组。加强部门间的磋商,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项目作深入的前期研究。

  (三)继续研究建立中俄高级别年度安全磋商机制问题。

  (四)坚决支持对方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问题上采取的政策和行动。俄方将一如既往地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支持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不接受“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不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其它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俄方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支持俄方为打击车臣恐怖势力和分裂势力所作的努力。

  (五)2005年签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继续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