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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权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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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权债务的处理 (2012-02-16 17:11:40)
标签: 杂谈 分类: 婚姻家庭
我国《婚姻法》新增加了离婚补偿制度,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家庭暴力、重婚等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以女性居多,妇女的身心备受伤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妇女获得一定的补偿,以弥补身心受到的伤害。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弃费、赡养费的判决。”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方的补偿
(一)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这一条是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2、家务劳动
(1)定义
指不能够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洗衣做饭、采购生活用品、打扫卫生等日常劳作。
(2)意义
1)虽然不能够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是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成本。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
2)本身也付出成本
作为配偶一方因为长期从事抚育子女、照料父母或者公婆(岳父母)、协助对方工作等劳动,必然会使自己有限的精力得到消耗,使自己的生产、工作、学习、晋升等自我发展机会受到影响或者削弱,往往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甚至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被淘汰。
之所以,现在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一旦反目离婚,通常依法应当是均等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以双方的收入的多少为衡量标准。也表明国家对于家务劳动价值作出肯定和对配偶一方所付出的无形成本的一种保护。
3、在约定财产的情况下,赋予对家务劳动付出多的配偶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必要性
(1)当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有约定时,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使双方约定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离婚时,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并不能够参与分割对方的财产,其多年从事的家务劳动价值就会被大大漠视了。
而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伦理实体,应当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相互扶助,对于对方的工作、学习也应提供相应的协助,而不应当只是有一方来承担重的责任与风险。
(2)所以,当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则在离婚时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当然,请求补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利行使也有权利放弃;当事人自愿放弃的,法律并不对其加以干涉。
4、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自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
(2)在经济补偿关系上,上述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是补偿请求权人,因补偿请求权人付出较多义务而受益的另一方,是补偿义务人。
(3)经济补偿是我国离婚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既不同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同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责任以赔偿义务人有法定的过错为前提,对经济补偿责任则无此要求)。
是否行使补偿请求权,由请求权人自行决定。
(4)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