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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权的分割与实现
深圳离婚律师按语:夫妻离婚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予以分割后归一方享有,不是债权转让的问题,而是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化问题。这种转化在性质上不是连带债权人之间的约定,而是依法必须重新定位,可能仍然维持原连带债权,也可能由法院判决或由当事人以调解协议形式转化为单独债权,在本质上具有强制性。
王桂珍以法院离婚调解书分到的债权为据诉债务人金鼎公司偿还该债务案
原告:王桂珍。
被告:天津金鼎管道有限公司。
原告王桂珍于
被告金鼎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原欠金燕经销处货款
又查,王昌华于
【审判】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欠金燕经销处的债务,系原告与王昌华的夫妻共同债权,原告离婚时,依法分割到了该笔债权,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债权。现被告拒绝偿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另外,被告明知该笔债权已分割给原告,其与王昌华再次发生的购销关系与本案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该院于
被告金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桂珍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