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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对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大多是依据当事人(夫妻双方)的陈述,或者自认。由于限于民事诉讼的特点,法院审理的是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规则而进行。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自认属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当事人都无异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符合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实体处理。目前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和处理也是这样。在离婚案件中,这种对夫妻共同债权事实的认定虽然符合证据法方面的相关规定,从程序到形式都合法,但其中存在的法律冲突以及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却是不容忽视的,应当引起业界的重视。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特点。

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属于民事债务关系的范畴,其实质是民事权利义务依法设立、变更、终止的合同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大多夫妻共同债权的表现形式除具有一般债务关系的特征外,还有其独特特点,表现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不参加诉讼。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原、被告)认可某债权的存在,那么,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种认可(当事人陈述)就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即承认。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无需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即有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再从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范围来看,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是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判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基于法院对案件不能拒绝裁判的司法理念,法院不得不对当事人自认的夫妻共同债权作出处分性的判决。单从诉讼程序上看,这样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内容圆满,而且审判实践确有范例。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基于多种原因,可能存在虚假的或者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目前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权问题的诉讼形式和方法过于草率,其结果是存在事实不清的重大隐患,易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如依法不当认定的债权而给予了法律

上的认定,依法不应予以保护的债权而给予了法律上的保护,从而破坏了基本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社会贻害无穷。

二、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问题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其中又包括合法的债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然而,这种在法理上看能够站得住脚的事实认定,却存在着待证的问题,存在着深层次的法律冲突,而且这种法律冲突解决起来难度极大。

(一)夫妻共同债权的真实性大多欠缺合同依据及效力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稳定性。

以合同之债为例,既然夫妻共同债权多源自合同债权,那么,首先债务合同应当是真实存在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从技术的角度考虑,对于债务合同的真实性,只有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对质,才能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这是认定有无夫妻共同债权的法理基础。而不能只要有人提出有债权就断然确认债权的存在。由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性,离婚当事人认可的债权缺乏债务人的出面认可,甚至缺乏必要的旁证支持,即使作出了判决,仍然存在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定的法律问题。如甲、乙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口头共认丙借其10万元的事实,法院据此判决甲、乙各分得该债权中的5万元。判决生效后,乙以判决书作为证据起诉要求丙偿还其5万元。可能会出现丙坚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的情况,也可能出现丙提供出债务已消灭的证据等情况。对于这样的案件如何处理法院处在了尴尬的两难境地。

从夫妻共同债权法律效力的角度考虑,可能存在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债权,也可能存在有效的或者无效的债权。如果确定了夫妻共同债权的存在,作为以公权进行处理的离婚诉讼,在对待夫妻共同债权的问题上,仍然要考虑债权的合法性。在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法的债权才能够得到肯定,并获得法律的支持。而非法获益性质的债权、不具有有效性的债权,如果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并处分,就会造成“非法事实合法化”的不良结果,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将遭到严重冲击。如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前为获取高额利息,明知债务人为经营毒品而将钱款提供给债务人进行毒品经营。很显然,债权人在这种借贷关系中可能涉嫌犯罪问题,这样的债权虽然存在,但却是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又怎么能够作为合法债权予以认定和分割呢?

(二)可能侵害第三人利益,包括债务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