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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否根据实际存在困难相应减
2003年我与李**结婚,2004年生下女儿,在2006年离婚。
我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书》是在我气愤、不理智、精神崩溃的情况下签的,非系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2006年12月份,李**多次到我上班处骚扰我,要求离婚,为了女儿着想,我不愿意,李**以各种方式要挟我,使我无法正常工作,我经受了种种难以描述的内心痛苦和折磨,精神接近崩溃,在万般无奈之中被迫于2006年12月26日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
因离婚时,李**说要与别个女人共同买房,必须马上离婚,我因赌气,同意将女儿给他抚养,每月付抚养费300元(当时我的工资才1100元),我每月能去接女儿3次,但刚离婚后第一次去接孩子时,就被李**及李**父母拒绝我见女儿,并将女儿锁在家中,不让我人进家里去看女儿,更别说去接回来住几天。后来我多次要求见女儿,都被李**拒绝,因此我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向李**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李**曾今向我要过抚养费,但我的条件是让我看女儿,接女儿过来住几天,但他不同意,所以我就没有支付抚养费。
现在李**以女儿名誉向法院起诉我,让我按履行《离婚协议》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但我现在存在实际困难,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过高,我实在无力负担,请求人民法院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减少,依据我现在的经济收入和支付能力,以每月支付200元为宜。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结合案情可知:
1、2009年1月10日我和杨**登记结婚,2009年1月17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我现在属于技术人员,月工资为1556元,而杨**现在是**县殡仪馆聘请的合同制工人,现月工资为每月680月,合同期限至2012年7月到期,如果合同期限届满,不能续签合同,即将面临失业,而且现在我已怀有身孕,以后也将面临抚养孩子等问题,对于原告300元每月的抚养费诉请,我无法承受。
2、李**在2006年调入卫生局,属公务员,工资每月在1900左右,他现在没有再婚, 负担比我小, 我想请问律师,向我这样的情况,能否将抚养费减少到没有200月,付费的方式能否是每月我去看女儿,接女儿后月底支付。

张艺谋三子女户口不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