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广西:非法同居关系解除 子女抚养义务仍须承担

 

  人民网天等6月21日电(记者王勇 通讯员罗淞元)青年男女务工相识,自由恋爱后两人同居,未去登记结婚即生育小孩,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解除同居关系。女方无法独自抚养小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给付小孩抚养费。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阳某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共计56000余元。

  原告马某诉称,2011年双方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8日,原告生育一个女儿,取名静静(化名)。女儿出生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随后原告带着女儿静静离开阳某独自抚养小孩。现因原告没有工作又抚养孩子,生活极其困难,无法满足女儿的正常生活、学习需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非婚生女儿由其抚养,由被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阳某对原告主张由其自行抚养女儿静静,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要求其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太高,表示由于孩子刚出生几个月,由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3周岁前的抚养费,被告自愿每月支付350元,3周岁后至满18周岁的抚养费每月支付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没有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非法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双方非婚生育的女儿静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尚属哺乳期内,由原告马某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就孩子抚养费达成协议。但被告阳某表示非婚生女儿静静随原告生活后,其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推荐阅读:

  抓动物泼水狂欢 2013平果旅游节欢乐无极限

  今年南宁国际学生用品交易会增设品牌服装专馆

  高清组图:中国·俄罗斯美术作品展在南宁开幕

  南宁整治城市乱象 力争实现“100天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