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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婚财产分割

  核心内容: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案件较为常见,离婚案件主要解决感情、财产、子女抚养三个问题,特别是财产分割问题极为重要。那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呢?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一、离婚分割财产范围

  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婚前(结婚登机前取得)财产;(2)一方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原婚姻法曾有夫妻结婚一定期限个人财产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废除),不属于离婚分割的范围。

  二、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婚外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性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或获得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不便分割的财产要折价、变卖或者合理补偿。

  三、一般财产分割方法

  (1)双方均等分割;(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5)股份或出资额可以变卖或者股权转让来分配;(6)无法分割的财产可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分配;(7)财产拍卖或者双方竞价取得财产;

  四、房屋的分割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