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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媒体对“药家鑫案”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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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媒体对“药家鑫案”的报道 (2012-12-23 21:49:32)

标签: 杂谈 分类: 大三上学年

 

摘要:“药家鑫案”已经随药家鑫的离去逐步淡出了公众的视野,但关于媒体在此次事件中表现的反思应该继续。本文通过对若干媒体对“药家鑫案”报道的观察,结合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相关理论,认真分析其得失,重点讨论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可供参考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药家鑫案  报道  媒体  司法

 

“药家鑫案”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媒体在公众知情和舆论形成的过程中必然要发挥巨大作用,而媒体在此次事件的报道中又做得如何呢?就笔者所观察到的节目和文章,有一些可圈可点之处。

首先,几乎所有媒体都客观准确地报道了事实。“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是保障受众知情权,正确引导舆论进而推动事件良性解决的基础。在“药家鑫事件”的报道中,所有媒体对于事件的“5W”(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起因)都做出了符合实际的交代,客观呈现了事实。这一点确实很基本,但其重要性和基础性毋庸置疑。

其次,传媒监督司法的原则要求媒体在案件判决以前不作定性、定罪的报道,也尽量不进行评论。关于这一点,媒体做得较好。在

还值得关注的是,某些媒体积极肯定和保护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告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这在以往的类似报道中不常见。西安中院对药家鑫做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一审判决后,原告方和当地民众均表示满意,而此时药家鑫提出上诉请求,此举动显然与“民间舆论”冲突,而北京卫视的“特别关注”和上海东方卫视的“东方夜新闻”等栏目都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东方夜新闻”还详细展现了药家鑫的辩护律师为其拟定的四条上诉理由。这些做法都合理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是法制进程进步的表现。

当然,除了这些优点,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些不足尤其体现在以评论为主的节目或文章之中。

某些节目的评论言辞过于激烈,评论者的主观色彩过于强烈,甚至有侮辱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嫌疑,对其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如第一视频网的“孔和尚有话说”,该媒体请来北大教授孔庆东对药家鑫事件进行评论。在节目中,孔庆东带着极强的主观色彩表达了对药家鑫的不满,他甚至在节目中有过“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三把刀”、“他(药家鑫长的就是一副杀人犯的面孔”、“他罪该万死”等言论,并在无凭据的情况下将药家鑫在庭审现场表现出来的忏悔说是“装模作样”。不仅如此,在谈到那位自称药家鑫师妹(实为西安音乐学院毕业生)的李颖有过不当言论时,孔庆东甚至将矛头直指药家鑫所在学校西安音乐学院:“看来这不是一个人,药家鑫还有师弟、师妹、师哥,整个西安音乐学院就是一个杀人学院!”而节目主持人对于嘉宾的这些评论,竟是以“对”、“恩”之类的来回复。

然而,此节目却受到众多网友的认同和支持,更有甚者积极节目参与互动,与嘉宾一起大肆责骂药家鑫。愤怒的情绪如洪水般喷泄而出。

笔者个人认为,这不是良性的报道,是十分情绪化的评论,甚至有人身攻击和侮辱诽谤的嫌疑,它不能正确引导舆论,只能让一些观众满足一时之快。在节目中放弃对当事人,哪怕是罪犯的基本人身权利应有的尊重,也就放弃了对法律的尊重。传媒报道应该和司法活动保持一致的终极目标,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追求社会正义为主要的价值取向。以上节目的做法断不可取。

另外,媒体有意或无意地宣传民众对药家鑫事件的愤怒情绪,造成了对药家鑫相对不利的舆论环境,有舆论影响司法的嫌疑。笔者所观察到的视频中,很多节目都对民众进行了采访,且播出的民众的声音,大多数都是谴责药家鑫的意见。比较突出的如某栏目组采访一西安男子,接在节目中播出男子言论“药家鑫不被处死,我以后都不知道怎么教导我的儿子了!”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这些舆论很显然对药家鑫不利,极有可能对司法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