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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讲解》
《婚姻法知识讲解》
2009年03月12日 投稿人:汪洪涛律师 点击:次
摘要:汪洪涛律师2006年客座平顶山经济广播电台《百姓与法》栏目的播讲稿件 主持人:婚姻家庭问题是我们每个人天天都要面对的事情,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广泛复杂,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个人和家庭的幸福,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从今天开始我们请汪洪涛律师给我们讲解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增加这方面法律知识。 汪律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地解决,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影响到公民...
主持人:婚姻家庭问题是我们每个人天天都要面对的事情,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广泛复杂,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个人和家庭的幸福,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从今天开始我们请汪洪涛律师给我们讲解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增加这方面法律知识。
主持人:请汪律师谈谈现行《婚姻法》对结婚问题有哪些规定?
主持人:那些情况下是禁止结婚的?
主持人;那么要求结婚的男女如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具体的说要持那些证明文件去那个部门办理登记?
汪律师: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所谓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在城市一般是指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市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主持人: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婚姻,许多人对此并不十分了解,请汪律师详细介绍一下两者的法律含义?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一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主持人:以上我们了解了婚姻法对结婚问题的一些规定,下面我们想请汪律师对广大听众朋友同样十分关心的另外一个方面问题,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和夫妻个人财产问题从法律上给以解释和界定?
主持人:通过你的讲解,我们了解了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听到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话题,请你谈一下法律对夫妻个人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主持人:听说夫妻还可以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请汪律师谈一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主持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是个人、家庭自己的事情,同时也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请问汪律师,婚姻法对家庭关系问题都作了哪些规定?
主持人:虽然人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家庭能够美满幸福,但是每年仍有不少的家庭走向解体,离婚问题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又是一个不可不说的话题。离婚问题涉及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繁多,下面请汪律师系统的谈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
主持人:听众朋友经常打来电话咨询的离婚问题基本上都涉及到诉讼方面的问题,请汪律师着重谈谈离婚诉讼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
主持人:上面你谈了应准予离婚的情形,那么,《婚姻法》是否规定了不准许离婚的情形呢?请介绍一下?
汪律师:是的,《婚姻法》确实规定了两种在一般情况下不准许离婚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二种情况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的,需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主持人: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一个不仅涉及到父母双方,而且涉及到青少年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那么请问汪律师,《婚姻法》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书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就行使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确有理由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主持人:以上,你详细而精辟地谈了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下面请你详细地谈一下离婚诉讼中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这也是听众朋友十分关心的热门话题。
主持人:离婚时的房屋分割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请问汪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主持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成为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请汪律师谈谈这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
汪律师: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这类问题作出了如下的规定:首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专人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三,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主持人:前面说的都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离婚时还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问题,请汪律师谈谈这一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主持人:修订后的《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一些朋友多次打电话咨询这方面的问题,请汪律师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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