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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向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王先生与周女士准备协议离婚,对于王先生1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发生分歧。两人结婚后一直没有买房,王先生的公积金也从来没有支取过。王先生认为,公积金还没有拿到手,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周女士不同意。请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深圳离婚律师解答: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1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以看出,在婚姻法中,住房公积金并未明确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解释把婚姻法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明确时,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从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住房公积金用来购房,该住房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理解,住房公积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因此,本案中深圳离婚律师认为, 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深圳离婚律师热线:0755 3312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