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新婚姻法 >

目前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主体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李春兰 > 律师文集 > 正文

目前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主体

作者:李春兰 时间:2012-07-26 查看(58) 评论(0)

目前对婚姻登记电子信息的查询是参照对婚姻登记纸质档案查询执行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及民政部相关政策性文件。按规定,目前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四)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按要求,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后,民政部门将在合情合法的基础上,根据先内部后外部、先部门后个人的基本原则,推动婚姻信息的合理谨慎使用。要积极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联网工作,积极探索与司法、住建等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试点工作,同时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制定婚姻信息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我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