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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律师接受多家媒体采访

王芳律师接受多家媒体采访——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2012年03月22日    浏览次数为次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身为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的王芳律师作为业内知名婚姻家庭律师接受了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网、新华网、中央电视台《大家看法》、北京电视台《警法目录》等多家国内大型媒体的采访,并就本解释中的热点问题发表了意见。


  王芳律师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触及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敏感环节,在人们对婚姻关系所蕴含的权利义务认知比较模糊的今天,新司法解释无异于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王芳律师认为,公众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热议焦点更多是误读,比如“二奶分手费”“按揭房产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等问题在过去的司法操作实践中已是这种审判思路,这次只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非“创新条款”,也未改变婚姻法基本原则。王芳律师认为这次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与过去的司法审判操作实践相比,另有三大突破创新:


  第一,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处理婚姻纠纷案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虽感情不和,但女方顾及孩子努力维持婚姻,男方在矛盾期间把财产转移、变卖,虽然严重侵害了女方利益,但用现行的《婚姻法》却无法阻止。结果是,弱势女性要么赶紧起诉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要么就维持婚姻关系,眼睁睁看着丈夫转移财产,直到人财两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制定的婚内财产分割权制度参考了国外的立法现状,是对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立法重大突破。


  第二,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离婚后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不再算是父母对小两口的赠与。


  王芳律师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对江苏的老两口用一辈子的积蓄,给女儿在北京买了套房子,谁知道女儿结婚刚一年就闹离婚。女婿说,房子是岳父母买给两个人当婚房用的,当然是夫妻俩的;女儿说,房子是父母赠给自己的,离婚丈夫别想分。老两口急了,自己用一辈子积蓄买的价值百万的房子怎么就要硬生生分给要离婚的女婿一半呢?


  按照过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父母出资优先推定是对子女夫妻俩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或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八条把这种巨额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平衡了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同时还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世俗,父母不可能给子女出钱买房时还让小两口签名打借条或签订赠与合同。这样的立法导向是让父母放心为子女成婚买房进行资助,同时也不会因为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后,在子女离婚时财产分割显失公平。


  第三,一方私自转让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符合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条件下可以追回。


  在过去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偷偷卖了,弱势方发现后为时已晚,即使起诉想把房子追回,法官也会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判决原告败诉,已出售的房屋无权追回。而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私自把房屋出售后,对另一方隐瞒真实价格,对于弱势一方而言,房子追不回来,财产补偿又较低,无异于双重打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实际是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婚姻法身份关系相结合,进行公平合理的变通,对夫妻关系中的弱势方面临重大财产损失提供了救济渠道。


  (来源:王芳律师的新浪博客)